岗位职责
内蒙古经法学院是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民办高等院校。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,又是学院教学、行政的最高领导者,对学院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全面责任。其岗位职责是:
一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,坚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认真领会坚决贯彻执行9届人大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国务院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教育部《民办高等院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》以及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’办法》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精神;
二、做好学院的的长期发展规划,根据社会需求确立学院的专业发展方向,不断为改善办学条件筹集资金,确保学院的生存与发展;
三、人才是治学之本,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,选拔和培养优秀教师和各类管理人才;
四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是学院教育的关键所在,要认真抓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,创造一个活泼健康的办学环境;
五、“不以盈利为目的”是社会办学的重要方针,“开源、节流”成为学院生存发展的重要工作。要当好家,理好财,既要保证不断改善学院的办学条件,又要为不断增加员工收入创造条件;
六、指导副院长的工作,协调好学院内部各部门以及对外相关单位的关系,组建一支团结向上、不断进取的办学队伍。
联系电话:0471-4939823
办公地址:经法学院院长办公室